建物 所有權 第 一 次 登記
建物 所有權 第 一 次 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doc. 登記申請書.doc. 登記申請書.odt. 1.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須先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等測量完成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 ·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須由起造人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並檢附起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補登附屬建物或共有部分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或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作業流程圖. 登記申請書.pdf. (影本須蓋起造人印章切結)申請登記時,須由起造人填具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起造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建物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日期: 點閱: *申請人應備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作業流程圖 書證表單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doc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odt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pdf 登記申請書.doc 登記申請書.odt 登記 七、 第(10)欄「申請人」:係指權利人,如有委託代理人(含複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尚包括代理人。如不敷使 用,增頁部分應加蓋騎縫章。 八、 第(11)欄「權利人或義務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以權利人填寫;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 登記清冊.doc 1.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須先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等測量完成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須由起造人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並檢附起造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使用執照正本影本及竣工圖正本影本辦理。. 書證表單.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pdf.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odt.
託他人辦理者,應依土地登記規. 所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指「新建」或「舊有合法」之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首次登錄於登記簿並建立完整資料之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登記申請書。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完工證明、稅籍證明、水、電費證明、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 4 什麼是保存登記?什麼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曾於該建物設籍的戶籍證明文件。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繳納水費憑證。 壹、 申請人檢附登記申請書、建物測. 量成果圖及其他應附文件等向地. 則第條 政事務所申請。 貳、 收件人員核對申請人身分,如委.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 一、建物須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稱保存登記,指新建築或原本就有的合法之建物,為確保建物所有權(例如要取得建物所有狀)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才會登記,登記與否法令並無強制規定。 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須先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等測量完成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時,須由權利人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並檢附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主管機關或鄉 (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繳納水費憑證。 繳納電費憑證。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壹、 一般填法 一、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 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貳、 各欄填法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建物使用執照正本、影本. 第79條. (2)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書狀費:依實際書狀張數每張計收80元或得申請免繕狀。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 建物第一次測量是辦理保存登記前的前置作業,需檢附以下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 申請人的身分證正、影本及印鑑.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u規費:分為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和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前者以 建物的棟數 為計價單位,每棟的費用為 4, 元 ;後者則以 建物面積 計費, 每平方公尺 費用為 元 (未滿平方公尺,以 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 第79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 建物測量申請書( 範本下載 ). (1)依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係指對未為土地登記之地區,於依法辦竣地籍測量後,一定期間內,就該地區土地之全部(以縣市為單位),所為確定土地權利關係之登記。惟於土地總登記後對於未登記之土地,因 凡未經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權利人為確保其權屬,應於取得該建物所有權後即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 申請程序: 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同時檢附左列應備文件 建物測量成果圖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以取得本項證件。 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自行檢附基地與建物同為一人所有持分比例相同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係指新建或舊有合法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所為之登記。 其性質屬初次登記、任意登記及部分登記。(1)依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 5.使用基地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 土地登記規則§|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目前我國對於建物登記是採任意登記制,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建物一定要辦理登記,也就是說,未辦理第一次登記的建物不一定就是不合法的建物,然而,要辦理第一次登記取得所有權狀的話,建物一定要是辦理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 二十八、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四日前領得建 造執照之建物,得 依修正前之規定辦 理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 月十五日前領得建 造執照之建物,使 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已將附屬建物計入 樓地板面積者,得 辦理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 老房子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應備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施行前合法建物: (一)使用執照 (二)2單位取一證明文件 二、第一項都沒有時,再八取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本試算規費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以申請登記時核定之規費為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分享至:.
(三)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檢附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時,當事人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回上一頁 · 回最上面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七、 第(10)欄「申請人」:係指權利人,如有委託代理人(含複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尚包括代理人。如不敷使 用,增頁部分應加蓋騎縫章。 八、 第(11)欄「權利人或義務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以權利人填寫;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 a: 您好: 一、所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包含所詢之新建合法建築改良物在內,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而由建物真正權利人(一般而言通常是「起造人」)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之登記,於申請人申請後,經地政機關審核相符公告15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 第79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 有關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應備文件,茲詳細整理如下: (一) 登記申請書 依公定格式填寫。 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第1項),且以所有權、地上權或典權為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 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之1第3項)。 備註: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七、 第(10)欄「申請人」:係指權利人,如有委託代理人(含複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尚包括代理人。如不敷使 用,增頁部分應加蓋騎縫章。 八、 第(11)欄「權利人或義務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以權利人填寫;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 · a: 您好: 一、所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包含所詢之新建合法建築改良物在內,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而由建物真正權利人(一般而言通常是「起造人」)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之登記,於申請人申請後,經地政機關審核相符公告15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 第79條. 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日期: 點閱: *申請人應備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一、建物須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稱保存登記,指新建築或原本就有的合法之建物,為確保建物所有權(例如要取得建物所有狀)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才會登記,登記與否法令並無強制規定。 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保存登記又稱為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是指 新建成的房屋第一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程序 ,在 辦理過保存登記後 ,屋主 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狀。 建物辦理保存登記的條件有以下項: 不得為違章建築 基地(建物的土地)已完成所有權登記 需有基地的使用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租賃權⋯⋯等可以合法使用見地的權利。 須先完成建物的第一次測量 申請保存登記u的流程與需準備的文件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土地登記規則 §) 建物第一次測量是辦理保存登記前的前置作業,需檢附以下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 建物測量申請書( 範本下載 ) 申請人的身分證正、影本及印鑑 建物使用執照正本、影本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依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2)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書狀費:依實際書狀張數每張計收80元或得申請免繕狀。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核定規費為準。 回上一頁 第條、第條之1、第條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申請 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 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 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 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 理登記者,不在此限。基地上如有 舊建物,應先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說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依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2)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書狀費:依實際書狀張數每張計收80元或得申請免繕狀。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核定規費為準。 回上一頁 一、建物須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稱保存登記,指新建築或原本就有的合法之建物,為確保建物所有權(例如要取得建物所有狀)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才會登記,登記與否法令並無強制規定。 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保存登記又稱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新建成的房屋第一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程序,在辦理過保存登記後,屋主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狀。 A:我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是採任意制,法律並無強制,若沒有至地政事務所明文件(稅籍證明)正影本,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繳交複丈費及登記規費。 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定之規費為準。 登記費, 書狀費, 合計.
應備物品. 土地登記申請書。 · 2、門牌編釘證明。 ·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 4、繳納水費 是指建物向地政機關辦理的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是為了確保產權的一項證明。 當新建物完成後,以相關資料向地政機關申請登錄,有點類似新生兒出生後要向戶 申辦流程自領,郵寄. 一、建物須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稱保存登記,指新建築或原本就有的合法之建物,為確保建物所有權(例如要取得建物所有狀)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 什麼是保存登記?什麼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曾於該建物設籍的戶籍證明文件。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繳納水費憑證。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建物第一次登記 · 一、臨櫃.分享至:. 目前我國對於建物登記是採任意登記制,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建物一定要辦理登記,也就是說,未辦理第一次登記的建物不一定就是不合法的建物,然而,要辦理第一次登記取得所有權狀的話,建物一定要是 本試算規費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以申請登記時核定之規費為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 4.申請案件超過10件者,每增加10件以內者加計1日。不含公告期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辦理調處時間。本市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 土地登記規則§|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依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 · 各位同學好. (1)依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 日期: 點閱: *申請人應備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有關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應備文件,茲詳細整理如下: (一) 登記申請書 依公定格式填寫。 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第1項),且以所有權、地上權或典權為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補登附屬建物或共有部分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 本試算規費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以申請登記時核定之規費為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不得為違章建築.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 標準作業程序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作業流程圖書證表單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doc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odt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pdf登記申請書.doc登記申請書.odt登記申請書.pdf登記清冊.doc登記清冊.odt登記清冊.pdf各位同學好. 保存登記又稱為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是指 新建成的房屋第一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程序 ,在 辦理過保存登記後 ,屋主 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狀。. 一、. 但民法第條規定:「因 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如何判斷是否為實施建築管理之建物?.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基地(建物的土地)已 我們科普一下,保存登記是指新建合法建物,或實施建築管制前舊有而未辦理登記之合法建物,所做的第一次所有權登記,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下的條文。.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第條、第條之1、第條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申請 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 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 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 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 理登記者,不在此限。基地上如有 舊建物,應先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建物辦理保存登記的條件有以下項:.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 我們並不強制一切建物都要辦理保存登記。. 有關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應備文件,茲詳細整理如下: (一) 登記申請書 依公定格式填寫。 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第1項),且以所有權、地上權或典權為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 保存登記是什麼?. 是否要做登記,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 5.使用基地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 第(10)欄「申請人」:係指權利人,如有委託代理人(含複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尚包括代理人。如不敷使 用,增頁部分應加蓋騎縫章。 八、 第(11)欄「權利人或義務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以權利人填寫;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 一、建物須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稱保存登記,指新建築或原本就有的合法之建物,為確保建物所有權 (例如要取得建物所有狀)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才會登記,登記與否法令並無強制規定。 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建物必須合法 法律規定建造,才可以登記。 所以違章建築不能登記。 二、基地必須完成登記 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使得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須有基地使用權 申請人如無基地所有權,則需有使用基地之權利,如地上權、典權、租賃權,才得於基地起造建物。 四、須先勘測建物,有兩種方式 (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登記機關於勘測完竣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含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保存登記又稱為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是指 新建成的房屋第一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程序 ,在 辦理過保存登記後 ,屋主 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狀。 建物辦理保存登記的條件有以下項: 不得為違章建築 基地(建物的土地)已完成所有權登記 需有基地的使用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租賃權⋯⋯等可以合法使用見地的權利。 須先完成建物的第一次測量 申請保存登記u的流程與需準備的文件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土地登記規則 §) 建物第一次測量是辦理保存登記前的前置作業,需檢附以下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 建物測量申請書( 範本下載 ) 申請人的身分證正、影本及印鑑 建物使用執照正本、影本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依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2)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書狀費:依實際書狀張數每張計收80元或得申請免繕狀。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核定規費為準。 回上一頁 · 有關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應備文件,茲詳細整理如下: (一) 登記申請書 依公定格式填寫。 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第1項),且以所有權、地上權或典權為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 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之1第3項)。 備註: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壹、 一般填法 一、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 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貳、 各欄填法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 第條、第條之1、第條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申請 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 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 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 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 理登記者,不在此限。基地上如有 舊建物,應先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日期: 點閱: *申請人應備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79條. 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